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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应知道的十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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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应知道的十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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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j117
No.7.心情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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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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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应知道的十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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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1月1日新年钟声的敲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一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后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首部专项立法,在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后,正式实施。然而,早在2007年,许多未雨绸缪的企业便早已开始了迎接该法着陆的准备动作。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也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等内容,在弥补前法空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企业的恐慌,一时间“辞工”“裁员”频见报端,形形色色针对企业的《劳动合同法》的讲座、培训走俏市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对企业的频频出招,就业环境悄然变化,作为劳动者的我们究竟应如何应对呢?不妨看看中华英才网为您列出的新环境下咱们劳动者所应该知道的十件事,为您的求职、工作,跳槽提个醒。
【一】: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
是否需要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订立何种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种类细化,扩大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五类。如此一来可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范围将日益缩小:劳务合同——这一在昔日只需提供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就可合法用工的合同形态,曾是受到部分企业青睐的“万能”合同,目前仅对因特殊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在校生、离退休人员等)依旧适用,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的用工方式均不能再签定劳务合同,而要签定劳动合同,不再受民法调整而受劳动法调整,这就扩大了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中华英才网特别提醒: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必非得签订书面合同外,其他合同形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而且本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不签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企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当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满一年后,将视为“企业与该劳动者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大权益。国家希望通过这种立法促使企业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而更主要的是维护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
【二】:企业提供工作服不得向员工索要押金
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一般要求在生产线上工作的劳动者穿着工作服上岗,然而这其中的一些企业却以此为由收取押金,往往劳动者的工作服还没穿在身上,几百元不等的押金已经忍气吞声地交到了企业手中。虽然国家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中,已对企业的该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再一次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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