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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应知道的十件事(上)
【三】: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有说法

  自1999年我国高等院校扩招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感慨“一职难求”,为了能够被录用,对企业试用期的“超长”、“低薪”等规定不惜照单全收。眼下又逢2008年应届毕业生求职高峰期,但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都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的这种严重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做了限制,法制环境发生了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时,试用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当劳动者合同期限满1年而在3年以内时,试用期最多不超过2个月;只有在合同期限达到3年或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才有权设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当然,除了期限逐步递增外,试用期工资也有了由低到高依次排列的三条保障线,即: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劳动合同对于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另外,中华英才网提醒求职者、尤其应届生求职者们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时,不能约定试用期;同一劳动者同一企业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如果评选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哪类合同最吸引企业和劳动者的眼球,那肯定是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并不是啥“新鲜事”,实际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就做了相关规定,它已低调很多年,只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此番对于该类合同的签订条件、人群,都作了更强势的规定,它才伴随着企业的畏惧与劳动者的欢欣再次走入大家视线。

  在《劳动合同法》中,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企业改制时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用工满一年企业不予签书面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均将成为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而且只要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大大增加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劳动关系稳定了,不用天天想着合同到期,能不能续签,是不是又要换工作的事儿了。

  但企业的忧虑也来了,如果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员工就不好辞退了?如果员工不好好做又不能辞退那怎么办?

  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也没有许多企业想象的那么可怕。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质上就是在特殊条件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在解除条件上,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外,并无其它区别,同样可以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解除;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区别。其实这项规定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处需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该法实施后起算;而“连续工作满十年”则不受此限,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五】:解决户口+高额违约金模式虽已成往事,过渡期仍需谨慎而行

  在以北京、上海等地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城市,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为了吸引人才,通常使用为劳动者解决户口作为前提条件,规定短则5年,长则8年甚至10年的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辞职,高额的违约金便将背负在身。然而,面对残酷的违约后果+户口的诱惑,多数劳动者们只能接受,“痛并快乐着”。

  但以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的手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不再奏效: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多数员工一般将不承担违约金责任。这两种法定的违约金特例分别是:1.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应当赔偿违约金;2.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或保密义务时,员工也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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